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湘西神韵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构建遍布全国各产销区域的服务网络,交易中心实行市场拓展人合作机制协助交易中心的业务开展和维护。为规范市场拓展人管理,保障业务合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拓展人提供的服务方式按本办法进行,交易中心、市场拓展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场拓展人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允许范围内从事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详见本办法第四条)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市场拓展人业务范围
(一)接受意向交易商的咨询,核准拟注册交易商材料的真实性;
(二)协助交易商办理交易中心入市手续;
(三)向所辖交易商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涵盖交易、结算、交收、风控及交易中心各项管理办法、业务规则;
(四)协助交易商办理交收业务;
(五)协助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交收等相关通知);
(六)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客户投诉、协调处理所辖交易商之间的纠纷;
(七)其他需市场拓展人协助的业务。
第五条 市场拓展人必备条件和申请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二)具有相关行业背景和商品从业经历,熟悉相关行业商品现货贸易模式;
(三)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与商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及其他不良经营记录;
(四)拥有广泛的行业客户资源,具备市场拓展与业务开发能力;
(五)熟悉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和相关业务;
(六)承诺遵守交易中心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市场拓展人人员配备要求
(一)不少于3人的业务开发团队;
(二)1-2名熟悉相关行业现货贸易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1-3名客服人员。
第七条 市场拓展人人员任职条件
(一)具有相关商品从业经历;
(二)熟悉相关行业商品现货贸易模式;
(三)熟知交易中心有关业务;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五)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市场拓展人申请程序
(一)阅读并认可《湘西神韵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拓展人管理办法(试行)》《市场拓展人合作协议书》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全部内容后,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需年检有效)照片;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3.如有授权,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4.银行账户信息的照片;
5.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审核结果。
第九条 市场拓展人年检审核标准
(一)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是否过期;
(二)是否有损害交易中心利益的违规行为记录;
(三)服务质量是否达到交易中心要求;
(四)经营业绩是否达到交易中心要求;
(五)是否定期对交易商开展交易中心各项规则及交易、结算、交收、风控等业务的培训活动;
(六)是否有交易商投诉、代交易商交易、向交易商承诺收益等不良记录;
(七)是否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涉及重大刑事诉讼案件;
(八)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标准。
第十条 市场拓展人监督管理要求
(一)承诺遵守《湘西神韵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拓展人管理办法(试行)》《市场拓展人合作协议书》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全部内容;
(二)按照交易中心的发展规划,负责市场开发和业务培训、反馈交易商意见、协助交易商实物交收等;
(三)协助交易中心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四)接受交易中心对其业务情况和财务情况的监督和核查;
(五)积极自觉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监督与核查,参与交易中心的市场拓展人资格年检;
(六)定期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和交易商,培训交易中心各项业务规则、制度并留存培训记录;
(七)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应主动向被服务对象明示自己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不得以交易中心名义从事相关活动,不得有承诺收益、代客理财等违法行为;
(八)不得以交易中心的名义从事与交易中心业务无关的事务,超出市场拓展人权限以外的一切行为,交易中心有权追究其责任;
(九)不得兼营与交易中心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业务,或与其他地方性交易场所开展业务合作;
(十)市场拓展人资格已注销的,其对应拓展权益不予保留;
(十一)在资格暂停期间,交易中心为其保留账号,暂停期间不得从事任何市场拓展人业务;
(十二)交易中心提出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市场拓展人违规处理
(一)市场拓展人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包括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部分或全部服务费用返还、限制出金、暂停或撤销市场拓展人资格、收取违规违约金、移交司法机关等:
1.未尽到交易商行业背景核实义务的;
2.未按交易中心的规定对交易商进行风险提示、风险告知及合规管理的;
3.市场拓展人为“市场禁入者”开设或变相开设交易账户的;
4.从事代理交易商理财业务的;
5.从事接受交易商的全权委托,进行代理交易商交易或任何形式的变相代理交易商操作的;
6.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收益承诺或约定共担风险的;
7.泄露交易商信息、委托事项及交易秘密,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的;
8.联合其他市场拓展人或交易商合谋操纵行情的;
9.从事非法集资、融资或配资活动的;
10.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交易商收取交易中心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的;
11.擅自以交易中心名义开展各类活动的(未经交易中心书面授权,任何市场拓展人无权使用交易中心企业名称、LOGO标志、标识等相关信息);
12.从事与交易商服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损害交易中心形象和声誉的;
13.兼营与交易中心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业务,或与其他地方性交易场所开展业务合作的;
14.利用网络或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QQ、抖音、快手、博客、论坛、网站”等平台诱导交易商交易的;
15.利用网络或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QQ、抖音、快手、博客、论坛、网站”等平台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的;
16.利用网络或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QQ、抖音、快手、博客、论坛、网站”等平台,串联、煽动其他市场拓展人或交易商聚众闹事,扰乱交易中心正常经营秩序的;
17.他人利用市场拓展人建立的“微信群、QQ群、论坛、抖音、快手博客、论坛、网站”等平台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未及时制止的;
18.参与投诉上访的,扰乱正常办公秩序或社会秩序,或者放纵交易商参与聚众闹事未及时制止的;
19.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交易商投诉的;
20.未按交易中心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相关事项的;
21.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交易中心管理制度行为的。
(二)市场拓展人接到交易中心取消其市场拓展人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下列手续:
1.结清在交易中心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退还各种票据,自动解除与交易中心签订的协议文件;
3.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被取消市场拓展人资格的,在交易中心系统上将注销该市场拓展人的有关信息,终止其与交易中心的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 市场拓展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的;
(二)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及预留结算账户的;
(三)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的;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发生涉50万元及以上诉讼、经济纠纷案件的;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机关立案调查、惩戒的;
(七)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因未及时提交相关资料造成的各方损失由市场拓展人负责承担。
第十三条 市场拓展人的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交易中心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交易中心审核的任何有关交易中心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有关交易中心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四条 市场拓展人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中心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事先向交易中心报备。
第十五条 如市场拓展人与交易中心就本管理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湘西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中心与市场拓展人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湘西神韵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6年6月18日实施。
湘西神韵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